中華民國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97年5月3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台內社字第0970197015號函准予備查
101年9月台內社字第1010299479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揚「遠大密微」之母校校訓,增進校友精誠合作,促進友誼服務社會,並提倡正當活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遠大密微」之母校校訓,落實畢業校友聯繫工作。
二、藉由各項活動加強校友之間聯誼,增進校友精誠合作。
三、促進友誼服務社會,達到經驗交流之目的。
四、提倡正當休閒活動。
五、凝聚校友力量,回饋母校、協助母校發展。
六、提供畢業生就業、創業、升學之各種資訊與協助。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團體會員:凡本校各種學制畢業校友組成之所、系、科友會或同學會等聯誼性組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個人會員:凡本校各種學制歷屆畢業之校友,認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三、贊助會員:曾肄業於本校各種學制之校友或推廣教育中心各進修班結業之學員,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會費後,得為贊助會員。
四、永久會員:具個人會員資格,經理事會通過,一次繳足會費新台幣壹萬元者,為永久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力。
二、會員有參加本會各種活動及其他公共應享受之權利。
三、本會對各地區校友會及各團體會員應負責輔導、協助及給予必要之經費補助,其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
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四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於常務理事中推定一人為財務長。
第十八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長,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長及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零元整。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暫訂每年繳納新台幣貳萬元,個人會員及贊助會員暫訂每年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三、永久會員:暫訂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永久免繳個人常年會費)。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7年5月3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7年12月1日台內社字第0970197015號函准予備查暨
中華民國101年9月台內社字第1010299479號函准予通過修正備查。